为规范养犬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校园的良好环境,引导文明养犬,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市政府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养犬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大学属重点养犬管理区。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二、在重庆大学校内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只到沙坪坝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狂犬免疫点免疫(咨询电话:89857201),并到学校(松林坡)公安派出所、市政重庆大学大队办理养犬登记(地点:A区思群广场旁。咨询电话:65102656)。
三、学校所有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科研场所,实验室、运动场以及行政办公楼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为禁止遛狗区。
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需临时禁止遛狗的区域及时间由学校临时发布。
四、按照教育部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学生宿舍内不得饲养犬只。
五、提倡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饲养绝育犬,不得虐待和遗弃犬只。
六、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出户,养犬人应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不得携犬进入学生区、教学区、科研实验室、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办公室,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所有公共场所;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引;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携犬乘坐电梯,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六)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七)犬只出现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养犬人应及时捕杀,并向动物检疫部门及时报告;
(八)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九)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七、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有过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在校区内饲养。
八、流浪犬或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由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容。
九、禁止外来犬只进入学校,门卫要严加控制;不听劝阻者强行携带犬只进校的,由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禁止在校内销售犬只,或者超范围从事犬类经营性饲养。
十一、学校工会、后勤集团、离退休处、校医院、校区居委会和其他二级部门,应当协助学校主管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十二、对违规饲养犬只的行为,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举报的权利。举报电话:65102654。
十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教育、劝阻,并责令整改;2009年1月1日起,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文保分局松林坡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理。
十二、凡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处理;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 庆 大 学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