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帮困基金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帮困基金,是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进“送温暖”活动的深入开展,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举措,是发扬“一人有难,大家帮助”优良传统的具体表现。为了管好、用好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帮困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是由学校预算拨款和在职教职工自愿参与出资的,带有互相帮助性质的专门用途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对参与本基金的在职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较高而造成经济困难者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三条 本基金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职教职工均可自愿参加。本基金的帮助责任到参加者退休时止。如参加者调离学校,帮助责任即终止。
第四条 本基金遵循以收定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基金帐户设在学校财务处,建立“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帮困基金”项目,严格执行重庆大学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本基金由学校每年安排不低于50万元的预算经费,工会从在职教职工福利费中划拨不低于10万元的专项经费,在职教职工个人自愿参加本基金者交纳的个人费用组成。
第六条 在职教职工个人自愿参加本基金,每人每年一次交清60元,也可一次交5年300元,交清款后可享受本基金帮助。由于本基金是互相帮助性质的专门用途基金,如未享受基金帮助者,所交个人费用不予退还。
具体缴款的时间为每年的四月和十一月,由分工会负责收缴,收齐后上缴校工会财务,再由校工会集中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专项帐户。
第七条 本基金接受集体和个人捐赠,上年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由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由重庆大学福利委员会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福利工作部。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完善基金筹措方案、帮困政策及标准,受理帮困申请,审定补助金额,确保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本基金的适用对象
(一)凡交纳了重大疾病医疗帮困基金的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内退和学校交流中心人员),因重大疾病在市医保中心和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开支较大造成生活经济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金帮助。
(二)本基金只用于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帮困补助和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暂借款,不用于其他生活困难的帮助。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疾病
(一)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脑血管意外住院抢救治疗者。
(二)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者。
(三)恶性肿瘤。
(四)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五)安装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者。
(六)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者。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者。
(八)其他经过校医院专家组集体鉴定认可的重大疾病。
第十二条 凡符合重大疾病医疗帮困基金帮助条件的在职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和大病医疗互助金偿付以及按《重大校〔2002〕521号、〔2003〕17号文件规定》补助或其他资助之后,仍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自购药和超标床位费等),自付医疗费一年累计支付在5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可以申请医疗帮困基金。补助视教职工收入情况原则上按如下档次与比例分段计算,一年累计最高补助额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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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自付金额 |
3仟元
以下 |
3—4
仟元 |
4—5
仟元 |
5—6
仟元 |
6—7
仟元 |
7仟元
以上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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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仟—3万元 |
40% |
37% |
34% |
31% |
28% |
25% |
最高补助额为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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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6万元 |
50% |
47% |
44% |
41% |
38%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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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9万元 |
60% |
59% |
58% |
57% |
56%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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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元以上 |
65% |
64% |
63% |
62% |
61%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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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置材料及特殊治疗5仟元以上 |
25% |
24% |
23% |
22% |
21% |
20% |
注:1.不符合医保条件规定的自费药、自购药、超标准床位费等,不计入补助的基数;
2.超标准诊疗费中须扣除安支架,扩张球囊,植骨,珈玛刀等内置材料及特殊治疗的超标准后,再计入补助的基数;
3.凡属100%自付诊疗费范畴,按50%计入补助的基数;
4、因住院床位费报销比例较低,每天补助15元。
第十三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重大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基金在一年内对同一人员的医疗补助累计达到8万元后,当年基金的帮助责任终止。在职教职工个人当年未交纳参加帮困基金费用的,不享受当年基金补助。
第十四条
参加帮困基金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因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重大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需要垫付大额医疗费用,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垫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可申请借支,累计借支最高限额为本人二十个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总和。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应及时归还,借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借款人前帐不清,后帐不借,逾期不还者,将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基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一)需要申请基金补助的在职教职工,在重庆大学参保医疗补助之后由本人提出补助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重大疾病医疗帮困基金补助申请表;
2.重庆大学教职工参加重大疾病医疗帮困基金缴费单;
3.参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复印件),病历证明(复印件);
4、有内置材料及特殊材料治疗的病人住院费用清单;
5、重庆大学职工住院病人校内补贴登记表;
(二)需借支基金的在职教职工,应填写:
《重大疾病医疗帮困基金借支申请表》。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专人对借支进行审核。基金管理委员会一般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申请进行讨论,并确定补助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将当年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和公布,接受在职教职工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教代会全委会2008年6月5日会议讨论通过,上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基金管理委员会。
附表:
1.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帮困基金补助申请表
2.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帮困基金借支申请表
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