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
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一代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培养和造就一批青年拔尖人才,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特设立“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的资助范围涵盖学校所有学科。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采取项目资助的方式,面上资助和重点资助相结合,适当开展跟踪资助。“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每年推荐评比一次,重点资助人数为每次5-8名,面上资助为每次20-25名。
第三条 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遵循严格、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资助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促进其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专家等组成的“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领导小组,负责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师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为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和骨干教师。
2.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崇尚科学、全职在校工作。
4.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并在专业领域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成绩。其中重点资助项目对象取得成绩的具体衡量指标为:
教学成绩:独立承担并主讲至少一门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其教学工作或教研成果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科研及学术成绩:在CSCD核心期刊源或CSSCI期刊源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被SCIE收录1篇或被EI收录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重庆大学认定的高水平期刊目录”论文1篇;至少曾主持1项省部级项目,或作为主研(排名前3)参加1项国家级项目的研究。
获奖:获省部级三等及以上奖励1项。
5.其他资助对象所应具备的条件相对重点资助对象适当降低。
第六条 资助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
3.为承担国家和部门的重大科技任务,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特殊项目。
第七条 已获教育部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及其他专项人才基金资助的人选在项目执行期内,不再重复资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的资助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申报限额及申报工作根据学校工作文件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申报,填写《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请重点资助项目应提交有两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填写的《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推荐书》。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推荐,对申报人可否作为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是否是骨干教师等作出评价,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的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按推荐限额将推荐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学校聘请同行专家(必要时邀请部分校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领导小组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资助人选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审定并通过资助人选,“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助标准及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分理工类和人文社科类资助。理工类重点资助项目资助额度为5万元/项,面上资助项目资助额度为3万元/年,人文社科类重点资助项目资助额度为4万元/年,面上资助项目资助额度为2万元/年。项目完成期限为二年。资助经费分三次划拨,项目批准并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划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划拨30%,项目完成并提交总结报告后划拨20%。项目经费由“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由资助对象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必须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者在获得资助后,须与学校签订《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协议书》,资助一年后须填写《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考核后报“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定期对项目中期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 资助期满获资助者须填写《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领导小组,对取得突出成绩者学校将给予跟踪资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凡在“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资助下取得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须标注“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变更资助对象,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对一年内离岗时间累计超过九个月的资助对象,缓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科研一线岗位的获资助者,停拨经费。在资助期间要求调离学校者,必须偿还已开销资助经费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资助对象,取消资助,停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书》、《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协议书》、《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总结报告》的样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重庆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