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和《重庆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做好我校2008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人员的范围
我校所有2008年在职的副处级及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党员领导干部应对2008年度个人有关事项进行集中报告。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要求报告的,可以报告。
二、报告事项的内容
见《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规定的十项内容。严格按照上一年度本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填报。没有新发生或者没有变动事项的,应在报告表相应栏目填写“无”。
三、报告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现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向人事处报告。请在党委组织部网页下载《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后,于4月10日前分别送交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
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关心爱护干部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增强主动监督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
20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