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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http://artsoncqu.eicp.top/slxy/scibbs/dispbbs.asp?boardid=12&id=10629)

--  作者:zfy
--  发布时间:2009/5/20 16:17:03
--  重庆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各二级学院:

为确保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好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制定《重庆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校 长 办 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  作者:zfy
--  发布时间:2009/5/20 16:18:37
--  
 

重庆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划拨我校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资助金,设立重庆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为做好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资助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本助学金所需经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我校新疆少数民族人数划拨。

本助学金专款专用,优先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评定范围

    具有重庆大学学籍的新疆少数民族在校学生,不含新疆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委培生或定向生。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未曾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有申请条件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3、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以上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4、休学或评定当年留级。

第五条  评定等级、比例及标准

1、助学金评定参照学生困难认定的标准,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家庭贫困程度、接受其它资助情况划分为四个类别:优秀困难学生助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助学金;一般困难学生助学金。

优秀特困生条件:除基本条件外,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为优,学年学习平均成绩为75分以上(文科80分以上),单课成绩不低于65分(文科不低于70分)。英语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标准。(或英语成绩不低于75分)。

助学金评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申请总人数的80%。其中优秀困难生评定人数不超申请总人数的10%;特困生评定人数不超过申请总人数的20%。;困难学生评定人数不超过30%

2、助学金发放标准: 助学金按照三个等级发放:优秀困难学生助学金及特困生助学金为一等;困难学生助学金为二等;一般困难学生助学金为三等。发放金额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当年划拨款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人数进行确定。

第六条  评定时间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具体时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当年拨款时间而定。

第七条  助学金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定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重庆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2、学院对本院提出申请的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评定要求及标准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填写在学生申请表中,经学生辅导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后,将申请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评审后将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最后确定助学金发放名单及标准。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评定工作结束后2周内将助学一次性打入获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实行。

 

附表:重庆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