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组织:
随着学校国际化办学的发展和人才培养力度的不断加大,我校公派出国出境的人员越来越多,他们中不少是中共党员,为进一步做好出国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派(含单位自费公派)出国、出境的党员(含具有我校学籍的联合培养的学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部门或出国人员集中培训部,党费暂不交纳,待回国后,经了解证明在国外、境外确无问题,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补交党费。预备党员出国,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间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情况,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2. 党员(含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党员)公派出国出境逾期未归,所在二级党组织做出停止党籍决定,并送党委组织部备案;已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如本人提出恢复党籍的,按上级有关规定,经严格审查后予以办理。
3.辞职自费出国、出境的教职工党员和取消学籍(或没有我校学籍)出国、出境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关系应转到其人事档案所在的党组织、人才交流中心或居住地的社区、街道等党组织,学校不保留其党组织关系。
4.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必须在其出国、出境前,办理停止党籍手续,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5. 各二级党组织请在年底年统时将公派出国一年以上的党员基本信息送党委组织部。
特此通知
党委组织部
20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