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重庆大学研究生学术成就奖中的“学术奖”的评选通知
各学院:
为了在研究生中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潜心科学研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多出成果和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根据《重庆大学研究生学术成就奖评选办法》(重大校【2010】185号)文件,本学期将评选本年度学校“研究生学术奖”。2011年度校级“研究生学术奖”推荐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1.“研究生学术奖”参评范围:2010年6月——2011年6月期间已授位且未获得过重庆大学学术奖者 。
各学院根据(重大校【2010】185号)文件,推荐“研究生学术奖”按照以下标准:每人的计分是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得分的总和。
①博士:
理学:45分及以上。
工学:35分及以上。
人文、社科、经管、法学等学科20分及以上方可申报。
②硕士:
理学:20分及以上且至少有1篇高水平的论文方可申报。
工学:15分及以上且至少有1篇高水平的论文方可申报。
人文、社科、经管、法学等学科10分及以上且至少有1篇高水平的论文方可申报。
各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报送推荐人选。
2.在填报申请表格的同时,还必须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MIS系统)中录入相关成果数据,操作步骤:由学院的二级系统管理员为研究生秘书分配权限,再由秘书给拟申请的学生分配权限,在登录系统的“登录类型”选项下秘书和学生均选择“优博优硕及学术奖评选”中的“学术奖”选项,秘书和学生均用各自原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秘书在给学生分配权限时选择“学术奖”选项。学生登录系统后根据系统录入相关成果,每录入一条信息后点击“添加”按扭即可。秘书提交分委员会时可在MIS系统的“优博优硕及学术奖评选”平台中导出汇总数据。
3.提交材料
1)请各学院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重庆大学研究生学术奖评选的推荐材料附件1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除证明材料外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温馨提示:推荐表中所填各项成果均为攻读学位期间及获学位一年内已出版(或已被SCI、EI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或已获得证书的成果,录用的学术论文、专利申请和公开均不得填写。
2)申请人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MIS系统)中录入相关成果数据,教务秘书审核后点击“提交”。
3)2~3项代表性成果需提交全文复印件。
联系电话:65111646,电子邮件:dyshu@cqu.edu.cn.
附件1:重庆大学研究生学术奖推荐表
附件2:学院推荐名单汇总表
附件3:《重庆大学研究生学术成就奖评选办法》(重大校【2010】185号)
重庆大学研究生院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3
重庆大学文件 |
重大校〔2010〕185号 |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研究生学术成就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现将《重庆大学研究生学术成就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庆大学研究生学术成就奖评选办法
重 庆 大 学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研究生 学术成就 奖励办法 通知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5月11日发
重庆大学研究生学术成就奖评选办法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增强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增强研究生获取学术成就的荣誉感,扩大学术成就奖的影响力,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数量,吸引更多的研究生取得更多高水平科研成果,进一步提升重庆大学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数量,为此,将原设立研究生一年一度的 “重庆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重庆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和“研究生(含博士、硕士)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奖及科研成果奖”进行调整,综合设置成 “重庆大学研究生学术成就奖”,减少奖励名额,加强对学术成就奖的奖励力度和宣传力度,以强化研究生学术成就奖的示范效应。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原有“重庆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重庆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和“研究生(含博士、硕士)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奖及科研成果奖”的评选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条 评选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第二条 评选范围、时间和程序
参评范围:已答辩或授予重庆大学学位18个月内(以召开校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月起计算)的硕士、博士,每个人每个奖项只能申请一次;对于申请学术奖的同一成果有若干合作者时只能其中一人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申请优秀学位论文则不受此限制。
评选时间:学术成就奖每年评选一次,分两个时段进行,其中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在每年的上半年,现行授位时间为6月份上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术奖的评选在每年的下半年,现行授位时间为12月份上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评选程序:答辩组推荐或个人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初评后按要求向校学位办推荐。校学位办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组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到会专家人数三分之二通过者,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并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者,列入重庆大学学术成就奖获奖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获奖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获奖人。若有异议,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学位办每年按照重庆市当年推荐限额指标,根据校学位委员会表决票数(票数相同时参照专家评审组票数)由多到少进行排序,直接从学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中按排序从前往后的顺序向重庆市学位办推荐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重庆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参评者,不再单独组织申报和遴选。
第三条 评选标准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并与国家及省部级纵向项目相结合。
2.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并取得创新性成果。
3.学位论文应体现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格式规范。申请答辩时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须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及以上”。
4.学位论文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博士毕业一年内应以重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4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高水平学术论文一般指被SCI、EI收录或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博士学位论文内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
5.不接受下列博士学位论文:
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作者所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
②涉密的博士学位论文。
6. 评选限额
每年20篇。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
1. 学位论文应在理论研究或工程技术上有新的见解,其研究成果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2. 论文作者在读期间及毕业一年内至少应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有科研获奖或获得发明专利。
3. 学位论文应体现硕士研究生在本学科及相关领域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格式规范。申请答辩时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须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及以上”。
4.不接受下列硕士学位论文
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作者所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
②涉密的硕士学位论文。
5. 评选限额
每年40篇。
三、学术奖(含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和科研成果)
1.所有参评的成果均要求以重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正式出版或获得证书,不受理学术会议论文、已录用未出版的论文或公开专利。
2.为使评奖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特制订以下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量化计分办法,供评选作参考。
(1)学术期刊论文计分标准
研究生以第一或第二署名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可申请评奖,研究生为第二署名人且第一署名人为导师时,计分相同。若第一作者不是导师,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时不记分。只对期刊文章或已被SCI、EI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记分,只录用未发表的期刊论文、国内学术会议论文和未被SCI、EI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均不记分。
根据“重庆大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重大校[2005]40号),在SCI、EI(核心版)、SSCI和A&HCI刊源中的国外期刊上或在SCI(光盘版)刊源中的国内外文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发表一篇论文计10分;在SCIE、SSCI、A&HCI、EI(核心版)刊源的国内期刊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已被SCI、EI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每发表一篇论文计6分。对于硕士研究生在CSCD(核心版)、CSSCI刊源上每发表一篇论文计3分,博士不计分。
(2)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获奖及专利符合“重庆大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重大校【2005】40号)中第三款署名要求的成果可申请评奖。在认定范围内的获奖人,排名不分先后。一项成果只能申报一次。
科研成果计分办法如下:
成果 |
计分(分) |
国家一等奖 |
20(持证人) |
国家二等奖 |
10(持证人) |
省部级一等奖 |
6(博士前 5 位持证人,硕士持证人) |
省部级二等奖 |
3(博士前 3 位持证人,硕士持证人) |
省部级三等奖 |
1(博士计 0 分,硕士持证人) |
发明专利授权 |
5(持证人) |
3.申报条件:
每人的计分是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得分的总和。
①博士:
理学:45分及以上。
工学:35分及以上。
人文、社科、经管、法学等学科20分及以上方可申报。
②硕士:
理学:20分及以上且至少有1篇高水平的论文方可申报。
工学:15分及以上且至少有1篇高水平的论文方可申报。
人文、社科、经管、法学等学科10分及以上且至少有1篇高水平的论文方可申报。
4.评选限额
博士、硕士每年各评选10名。
第四条 原重庆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评选办法(重大校〔2007〕118号)、重庆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评选办法(重大校〔2006〕494号)和研究生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奖及科研成果奖评选办法(重大校〔2007〕119号)作废。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