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启动2011年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和《重庆大学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重大校[2001]743号)(下面简称《实施办法》),并参照《重庆大学关于开展2009年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的通知》(重大校[2009]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实施办法》中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的认定范围
1.在SCI、EI(核心版)、SSCI和A&HCI刊源期刊及“重庆大学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且已被SCI、E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
3.论文署名中,申请人应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署名单位为重庆大学。
4.时间认定范围:2006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三、申请人条件说明
1.申请人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以选聘当年12月31日计算)。
2.校内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同时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副教授也可申请。
3.校外人员申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应具有博士学位,同时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
四、信息填报说明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表中有关信息,发表的论文、承担的项目及经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等,校内人员所有信息均应与科研系统数据一致。校外人员应提供佐证材料。研究生院将组织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
五、日程安排
1.2011年11月10日下发文件,各学院布置选聘工作(申请人到学院研究生秘书处领取博导或兼职博导遴选用户帐号,以博导遴选用户身份登录研究生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2.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1月20日:申请人进入研究生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在导师遴选用户栏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打印生成《重庆大学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表》。
3.2011年11月21日前,申请人上交到学院研究生办公室《重庆大学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表》及相应材料。
4.2011年12月3日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选推荐人员名单(学院可从研究生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导师遴选栏生成《本院申请博士生导师遴选统计表》(EXCEL))和初选推荐人员的《重庆大学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一式五份(同时提交申请人选择的作为其代表作的论文、专著材料一式三套。校内人员还需附本人科研系统中经审核后打印的科研数据表。校外人员申请兼职博导者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一份:论文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收录证明;专著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并附原著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科研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5.2011年12月3日-10日:研究生院将组织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6.2011年12月11日-2012年2月:校外专家通信评审。
7.2012年3月:各学部组织进行评议。
8.2012年3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名单将公示一个月。
六、其它
1.申请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须交纳评审费陆佰元整。由学院收齐后交材料时一并交纳评审费。
2.上述通知及相关文件请到重庆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
graduate.cqu.edu.cn/部门信息∕学位办查看,系统技术支持组电话为65112125。
附件:1.《重庆大学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
重大校[2001]743号
2.现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及无一级学科的二级博士点
重 庆 大 学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博士生 导师 选聘 通知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1月9日发
附件1:
重庆大学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届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重大校[2001]743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文件精神和[1999]9号文“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精神及规定,结合我校博士点学科实际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我校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
一、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教授中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是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关键。要严格执行“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的原则。
2.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要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3.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在已获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中进行。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属于这些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4.根据我校“优化工科、加强理科、充实经济和管理学科、发展人文社会学科”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大力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要求,对我校尚无博士学位授权点,但具备条件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鼓励到校外相同学科申请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亦可在校内相近学科申请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
5.注意选聘具备条件的中青年学术骨干为博士生指导教师,逐步提高中青年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比例,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结构,培养和造就年青的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一流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
6.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可接受外单位的我校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提出的参加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申请,其选聘办法和本校人员相同。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实际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至少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原则上最大不超过60周岁(以选聘当年12月31日计算)。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五年内有重要的科研成果,并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五年来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过五篇以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二至三篇被三大检索系统检索或进入相关学科一级期刊或在国外外文期刊上发表);
(2) 近五年来有学术专著出版并发表过三篇以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 近五年来获得过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并发表过三篇以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技奖励并发表过四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
4.目前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作为主持人承担有在研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重大工程的科研、设计项目,有充足的经费培养博士生。
5.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一般应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研究生的课程。
6.应有学术思想活跃、结构合理、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学术梯队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并为该学术梯队的学术骨干;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拟申请增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满足上述六条条件。过去已选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主要对其从事的科研项目及经费、身体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1.过去已审核批准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需填写“曾被评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简况表”。新申请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需填写“《重庆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选,初选后的材料交校学位办。
2.校学位办对初选通过的申请者的材料作形式审查。对新申请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的材料,校学位办还将聘请两位外单位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
3.经初审上报的人员,如果是过去已评审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则直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果是新申请增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还需由校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学科评议组由7-9人组成,到会人数达到学科评议组组成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申请人的得票数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能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进行。到会委员达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对新申请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后要投票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方可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名单应向全校公布,并设置为期一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结束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收到的异议意见做出合理仲裁。
6.异议期结束后,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即可列入博士生招生计划。招到博士研究生后,即可由学校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四、其它
1.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的回避制度,凡申请人均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
2.两院院士或已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外单位知名专家,如已聘任为我校兼职教授者,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聘任为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3.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一般一年进行一次。认定两年进行一次。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重庆大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