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http://artsoncqu.eicp.top/cqsiam Chongqing Society for lndustrial and Applied Mathematics of China)


SCI论坛交流探讨高校菁英 →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共有4052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复制链接

主题: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zfy
  1楼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zfy
等级:版主 帖子:2474 积分:6922 威望:10 精华:7 注册:2003/3/4 16:12:22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9/24 9:33:31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经学校研究决定,同意将《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重 庆 大 学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欢迎来电13883593777;zfy@cqu.edu.cn  qq:81756725。
 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zfy
  2楼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zfy
等级:版主 帖子:2474 积分:6922 威望:10 精华:7 注册:2003/3/4 16:12:22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9/24 9:35:39 [只看该作者]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有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规、违纪但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违纪学生批评教育。


第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警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被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窍、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共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总价值在500以下,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总价值在500以下,但两次(含两次)以上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一次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总价值在500以上,其作案情节尚不足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一次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总价值在500以上,且被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抢劫、设施勒索、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故意破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造成较
大损失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纪肇事,参与或策划打驾、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用语言挑逗或者用某种方式接触他人身体的肇事、打架者;

1、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并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4、情节恶劣或者持械伤人至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策划、召集打架或群殴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推波助澜,促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对参与打架并故意提供伪证,阻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论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聚众赌博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私拉乱接电源,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私自参与不法经营活动或帮助做虚假广告宣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以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一周以上两周以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连续超过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在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住宿。对不听劝告,擅自租房居住,拒不搬回宿舍或公寓住宿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含考查)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扰乱、破坏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无理起哄,乱扔杂物,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酗酒肇事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违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威逼、恐吓、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组织或者观看*秽音像制品、传阅*书*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制作非法网页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贩毒、吸毒,引诱他人贩毒、吸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教学、实践、实习活动中,不遵守校规校纪或不按要求擅自作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责任自负外,学校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将有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及宠物等带人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不按时作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类似条文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参加本学年度的评优评奖。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在查实基本事实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附上有关证明材料送学校主管领导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对学生处分的操作程序、学生的申诉及处分文书的送交、备案、归档等,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00八年九月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欢迎来电13883593777;zfy@cqu.edu.cn  qq:81756725。
 回到顶部
重庆市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成立于2002年12月21日,重庆大学党委书记、重庆市科协主席祝家麟教授担任首届理事长,第二任理事长是数学建模全国组委会委员、重庆赛区主任,重庆大学杨虎教授,现任理事长是杨虎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