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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庆大学2004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及离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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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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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2004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及离校实施办法  发帖心情 Post By:2004/6/11 17:46:37 [只看该作者]

重庆大学2004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及离校实施办法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科学合理地使用这部分人力资源对于实施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及西部大开发战略意义重大。为做好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学司〔2000〕112号文、教学司〔2000〕11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教委《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就业政策规定存在有悖之处,皆以当年的国家文件为准。      一、毕业研究生就业的原则和方针    第一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研究生的充分就业。    第二条 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学以致用和人尽其才的原则。实行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      二、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政策及具体规定    第四条 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应按照合同规定到原定向单位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应按照合同规定回原委培单位工作。    第五条 在原工作单位领取工资的毕业研究生(含单独考试入学的硕士生)不存在就业问题,毕业后持学校毕业证明回原所属单位报到。    第六条 已被录取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毕业生和已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应于2004年6月10日前及时到研究生院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备案并交回空白《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学校按照“攻博”或“录取博士后”列入就业方案。   如在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已纳入就业方案后又决定攻博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者,须征得原录用单位的同意(书面函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凡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研究生,务必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6月10日以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转往地(生源所在地),由所在学院递交重庆大学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学校不再为其推荐就业单位,就业方案上报为“出国”,报到证填写为生源所在地的省或地、市、州或区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已纳入就业方案又要求自费出国留学者,按违约处理,并须事先征得原录用单位同意(书面函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若未获准出境,落实就业单位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第八条 对于在毕业离校时未能落实工作单位且正在择业的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未就业毕业生” ),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可通过签订托管协议由“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免费托管其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两年;或由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对其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实行人事代理;也可将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的地、市、州或区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管选择哪种方式,均出具报到证。    对未就业毕业生的调整改派可由学校统一办理,也可由“中心”直接办理。    第九条 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研究生,务必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6月10日以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转往地(生源所在地或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由所在学院递交给重庆大学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学校不再为其推荐就业单位,就业方案上报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报到证填写为生源所在地的省或地、市、州或区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为其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进行代理的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研究生重庆市教委不再为其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十条 凡申请不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务必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6月10日以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转往地(生源所在地),由所在学院递交重庆大学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学校不再为其推荐就业单位,就业方案上报为“不就业”,报到证填写为生源所在地的省或地、市、州或区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申请不就业的毕业研究生重庆市教委不再为其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十一条 肄业或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推荐工作。如在三个月内未能落实单位,其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毕业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延期答辩的毕业研究生,按照重庆大学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领取推荐书和就业协议书。   申请提前答辩的毕业研究生,按照重庆大学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到研究生院培养科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凭已获批准的申请表复印件到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推荐书和就业协议书。    第十四条 能在2003年12月30日和2004年年6月30日毕业的统分、自筹博士毕业生,须凭已由导师确认的就业申请到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推荐书和就业协议书。      三、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步骤和要求    第十五条 拟在2003年12月30日和2004年年6月30日毕业的统分和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由学校发“推荐书”统一推荐,在规定的时间内,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以学校所发协议书为准),经学校审核后,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定向、委培、在职和不能在规定时间毕业的研究生不得领取“推荐书”和“就业协议书” )。    毕业研究生在学院指导下,认真并如实地填写《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一式两份),经学院(系、所) 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统一拿到研究生就业办公室盖章。其中,一份留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备份;一份供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联系就业之用。    领到“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研究生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协议书中的每一项。    用人单位签章必须使用人事章,无人事权的单位应加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协议书一旦签定,各方必须信守承诺,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违约。一方违约,需经另外两方同意并按规定交纳违约金,同时需用人单位出具解约书面函件。若在国家建议就业计划上报之前违约,须向学校交纳贰千元的违约金;若在国家建议就业计划上报之后违约,须向学校加纳叁千元违约金。    若协议书上仅有毕业生本人签字和用人单位签章,则解约时按照协议书备注、经双方协商并由用人单位出具解约书面函件。毕业生凭此解约函到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将旧协议书更换成空白协议书。    第十七条 定于春季就业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在5月1日以前通过答辩),应先将本人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所签《就业协议书》交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就业工作的老师签署意见后,最迟于2月20日前报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签署,过期未交者不能春季就业。暑期就业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在6月初以前通过答辩)交就业协议书的最迟日期为6月10日。    第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下达之后,原则上不予改派。个别因特殊原因需要改派的,须填写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调整改派审批表》,经学校同意并完善有关改派手续后,上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地方调配部门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改派计划办理改派手续。跨省改派由国家教育部归口审批,在原地区改派,可由接收单位所在地调配部门调整改派。    第十九条 春季就业的毕业研究生,离校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日。暑期就业的毕业研究生,离校时间为7月1日至7月5日。    第二十条 毕业研究生自派遣之日起四个月内不去单位报到,由培养单位报经地方调配部门批准、取消其派遣资格,将档案、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四、毕业研究生的离校    第二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须在“重庆大学研究生院主页-就业办-就业政策文件”栏目中下载《离校手续单》,然后凭此单到单上所列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签章。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离校时间(4月1日至4月3日、7月1日至7月5日)内,所有毕业研究生(包括统分生、自筹生、即将攻读本校或外校博士、博士后以及定向、委培、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均必须在规定的离校时间内到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完清离校手续,并交回本人研究生学生证。如在不能出示公安部门的被盗证明的情况下,而拒不交回本人学生证,将按重大校字〔2002〕第350号文执行。   其中:    1、统分生、自筹生凭已完成的《离校手续单》和本人身份证到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报到证,然后凭报到证和本人身份证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领取毕业证、到学位办公室领取学位证、到学校保卫处户证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定向生凭已完成的《离校手续单》和本人身份证到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报到证。凭报到证到公安分局户证科办理户口迁移。    3、考取博士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统分、自筹毕业研究生,凭已完成的《离校手续单》、录取或录用通知书原件以及三份复印件,到研究生毕业指导办公室完清离校手续后,凭已由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老师签字盖章的三份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分别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领取毕业证、到学位办公室领取学位证、到学校保卫处户证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注: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设在一起。    4、定向生、委培生、在职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按合同规定,在完清所有离校手续之后,寄回单位或凭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主管人事领导签字的同意领取证明领取。    第二十三条 少数研究生在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时无视学校的规章制度,在离校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的整个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研究生的管理,对研究生离校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如期毕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应按毕业时的具体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最迟应在毕业当年的7月5日以前离校。    2、结业研究生应在批准结业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3、因学籍处理而中途离校的研究生,应在批准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在没有批准离校时,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五、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职能机构是设在研究生院下的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学院设立研究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和处理本学院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校研究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2.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实施办法;    3. 负责本校毕业研究生的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4. 收集需求信息,建立和完善毕业研究生就业信息网站、组织本校双向选择活动、发展和完善校内毕业研究生就业市场;    5. 负责本校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6.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本校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    7. 安排并协调毕业研究生的毕业体检;    8. 组织和协调毕业研究生的毕业离校工作;    9. 按照教育部要求做好年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总结;开展毕业研究生跟踪调查,了解研究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并就招生、培养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10.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在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 向所在学院毕业研究生传达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就业政策及学校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的实施办法;    2. 及时了解毕业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做好就业导向和就业教育工作;    3. 审核本学院年度毕业生研究生生源;    4. 及时向毕业研究生传达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动员导师按照就业政策指导和推荐毕业研究生落实就业单位;    5. 组织本学院毕业研究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学校主办的就业市场,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研究生之间的“双向选择”提供服务;    6. 签署本学院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协议书;核查本学院(系、所)就业建议方案,并报送校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7. 组织本学院毕业研究生填写《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    8. 评选本学院(系、所)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毕业体检等活动。    9. 检查、整理本学院毕业研究生的人事档案材料,并于4月上旬和7月上旬往我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做好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10. 做好本学院毕业研究生的毕业离校工作,处理就业遗留问题,并做好本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总结。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2004年6月1日      附:   重庆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的   1、所在地址: 重庆大学研究生院3楼   2、联系电话: 023-65103161   3、联 系 人: 许红浪老师   4、E-mail: xhl@cqu.edu.cn   5、网 址: http://graduate.cqu.edu.cn/jiuye/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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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成立于2002年12月21日,重庆大学党委书记、重庆市科协主席祝家麟教授担任首届理事长,第二任理事长是数学建模全国组委会委员、重庆赛区主任,重庆大学杨虎教授,现任理事长是杨虎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