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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委《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研究生工作及就业办公室 渝教毕函〔2004〕20号
各高校研究生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3〕114号)以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教学〔2004〕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毕业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0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就业的认定及就业率统计方法说明
(一)以下几种情况按毕业生已就业计算
1、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含毕业生参军入伍、考取公务员、“选调生”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情况)。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工合同),或持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的。
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单位就业。
4、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应有毕业生的书面申请)。
5、升学(硕考博、本考研、专升本,已获得录取通知书)。
6、毕业生出国学习、工作。
(二)待就业毕业生是指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且正在择业的毕业生。
(三)申请不就业(应有毕业生的书面申请)不视为就业,并排除毕业生总数计算学校毕业生就业率。
(四)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的计算公式
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毕业生总人数-待就业毕业生数-申请不就业人数)/(毕业生总人数-申请不就业人数)×100%
(五)年终毕业生就业率的计算公式
毕业生年终就业率=(初次已就业毕业生人数+待就业毕业生二次就业人数-申请不就业人数)/(毕业生总人数-申请不就业人数)×100%
二、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的要求
(一)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制定,要根据国家就业及招生政策规定予以制定,其中委培生、定向生(含重庆市贫困地区定向生)要按学生入学当年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合同制定就业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二)2004年各校上报市教委的就业方案报数据库软盘一份和纸质材料两份。数据库标准及说明见附件一。
(三)凡各县级以上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学校出具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公函,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均可认同。
(四)毕业生就业方案中“就业单位”一栏几种填报标准的具体要求:
1、用人单位需要持《报到证》报到的毕业生,应具实填报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需要《报到证》,但又不解决户口、档案的毕业生,应具实填报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不需要持《报到证》报到的毕业生,应填报为毕业生原籍的就业主管部门,但要在方案备注中注明用人单位名称。
2、凡回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单位”一栏均应填报为生源所在地的省或地、市、州或区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具体职能划分见附件四)。其中凡回四川省的可填报到地、市、州,凡回重庆市的应填报到区、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类同填报。
3、凡到重庆市区县所属企业或辖区内的非国有企业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应具实填报用人单位名称;凡到重庆市区县所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部门)就业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必须要有所在区县人事部门同意的文字证明为依据,且就业方案应填报为“×××人事局(×××单位)”。
4、凡到重庆市区县所属学校就业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必须要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文字证明为依据,且就业方案应填报为“×××区县教委(×××学校)”。
5、凡申请档案户口在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下称“中心”)托管,或在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报到单位”一律填写至档案托管或代理单位。
6、申请不就业毕业生就业方案一律填报回原籍。
7、参与“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填写到“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
8、凡是派到重庆市教委直属单位(除高校和“中心”外)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填写“重庆市教委(×××单位)”。
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时间安排及其它
(一)毕业生就业方案报送时间:6月15日全天。
(二)毕业生就业方案审核、修正及报到证打印时间:6月16日~6月23日。
(三)领取报到证及调整改派时间:6月21日~23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二。
(四)方案报送及报到证领取地点: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培训中心。
(五)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审定的就业方案统一印制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收取成本和管理服务费3元/人。
(六)“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毕业生、“选调生”的《报到证》由“中心”在发放时代收。
四、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转移
从2004年开始,毕业生的档案、户口以及党团关系,一律不留学校。档案、户口及组织关系转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已就业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
1、用人单位能够管理档案、户口的,转至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不能管理档案、户口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至原籍或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
3、申请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户口转回原籍;
4、“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由“中心”托管。
(二)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
根据毕业生意愿,可由毕业生与“中心”签订协议,由“中心”托管(具体程序由“中心”另文通知)或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也可迁回原籍。
(三)凡《报到证》的报到地与户口迁移地相分离的,毕业生入户可持由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的“毕业生入户证明”(样本见附件三)入户。
(四)党团关系的办理
1、党团组织关系应迁至毕业生就业所在地的党团组织。
2、未就业毕业生应跟随档案、户口关系迁转。
五、关于毕业生的调整改派
(一)对未就业毕业生的调整改派可由学校统一办理,也可由 “中心”直接办理。
(二)已就业毕业生要求改派的,由学校统一办理。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不就业毕业生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根据《市编委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批复》(渝编[2003]29号)而组建。其宗旨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业务范围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的采集和发布,组织实施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托管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相关培训和咨询服务。从今年开始,将为我市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
(二)加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的管理工作。各学校要做好毕业生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尽可能的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三)各校在报送就业方案中,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界定标准和时间要求认真准备,按时保质完成报送工作。在执行中有何特殊问题由市教委学生处负责解答。
(四)部分高职毕业生就业工作由独立的高职院负责管理的本科院校,其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报送工作归口到学校学生处或招生就业处。
(五)本通知如与《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及规范标准》不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六)报送毕业生就业方案清单:
1、《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报送责任书》(见附件五);
2、重庆市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数据库;
3、《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审核表》(见附件六);
4、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毕业生名单(须附毕业生申请书原件);
5、申请不参加就业毕业生名单(须附毕业生申请书原件);
6、申请出国学习、工作毕业生名单(须附毕业生申请书原件);
7、成本和管理服务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 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二OO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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