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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管理,保障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财政部[1996-8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普通奖学金发放范围
1. 凡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均可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2.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其人事档案应已转入重庆大学档案馆。
3. 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如转入委托培养、定向培养或因出国、休学等原因在校中断学业者的应按有关规定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二条 普通奖学金发放的时间年限
1. 普通奖学金的发放,以研究生入学时(当月)开始计算。
2. 普通奖学金发放时间不超过同一学历国家规定培养时间(三年)。
3. 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延长期内不发放普通奖学金。
4. 中途休学、出国的研究生,休学次月停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恢复普通奖学金。
第三条 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
1、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应根据考生报考时所依据的学历及其获得的时间年限而定。
2、硕士:本科毕业两年以内(含两年),大专毕业三年以内(含三年)每月240元;本科毕业两年以上四年以内(含四年),大专毕业三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每月260元;本科毕业四年以上,大专毕业五年以上每月280元。
3、博士:硕士毕业两年以内(含两年),本科毕业四年以内(含四年)每月312元;硕士毕业两年以上四年以内(含四年),本科毕业四年以上六年以内(含六年)每月332元;硕士毕业四年以上,本科毕业六年以上每月352元。
第四条 特殊专业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标准
凡考入重庆大学就读采矿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钢铁冶金、材料加工工程、岩土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地质工程专业的研究生,在享受原普通奖学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第五条 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
1.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日常发放管理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及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登记,报校财务处在指定的银行发放。
2. 以同等学历考取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报到时,硕士持大专毕业证书原件,博士生持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到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及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有关普通奖学金申请手续。
3. 提前毕业或中途离校、退学的研究生,应到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及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停发普通奖学金;毕业研究生从授位的次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4、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5、申请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如实反映本人学历变更情况。如有任何弄虚作假、欺骗和违反规定的行为,查实后将取消其普通奖学金,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条例从2003年9月开始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重 庆 大 学
二OO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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