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大学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违反考试纪律、教学、科研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教育及处分:
1、1至10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
2、11至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21至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1至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41至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1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同学,取消本学年内所有评优评奖;因旷课受处分后继续旷课再受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一天以实际授课学时计,集体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学生的课堂情况,由各班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共同签字认定,并于每周一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予以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数学与统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