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
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团队意识与综合素质,拓宽科研创新视野,鼓励引导更多优秀在校生参与科研创新,营造良好的科研创新氛围,促进广大在校生将自主学习和科研创新有机结合;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教育创新的发展要求,结合我校建设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设立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托“重庆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为我校研究生自主选题的科研活动提供经费支持。项目类型分为个人项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二条 重庆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的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旨在强化在校生科研工作的自主性、探索性、协作性、创造性,力求通过多种培养形式打造一批业务能力强、创新素养高、科研成果突出的高水平研究型人才,为我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基金的个人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具体金额由研究生院根据每年各学院满足资助条件的学生人数、学科建设、项目建设成效分配到学院。由学院组织申报,评审和验收(2009、2010年分配金额详见附件三:2009、 2010年各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个人项目分配金额明细表)。
第四条 本基金资助的一般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重点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均可申请重庆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同等条件下重点支持我校推免硕士生、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及提前攻博生。
第六条 2010年的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个人申请者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骨干成员需承诺下述最低研究成果:
个人申请者须承诺获资助后,在项目结题前,至少发表四类以上高水平论文1篇(参见附件六《重庆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办法》(重大校【2008】379号文,下同)。
一般项目骨干成员须集体承诺,在项目结题前:理工科团队至少发表三类高水平论文2篇;人文社科团队至少发表四类高水平论文2篇。
重点项目骨干成员须集体承诺,在项目结题前:理工科团队至少发表一类高水平论文2篇;人文社科团队至少发表二类高水平论文1篇。
同等情况下,优先资助预期成效显著的申报项目。
第七条 凡以一般项目形式申请“重庆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者,可依托各学院相应的研究生开放实验室或人文社科研究生专业开放实验室申报。
项目团队组成应具有合理的队伍结构,且成员在学科背景、知识结构、研究经验等方面优势互补,人员总数约3-8人。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或共同研究的学术问题。
学校鼓励团队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跨学科、跨院系进行组建。团队成员同期只能申请参加一个基金项目团队,且个人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申请相互不得重叠。
每个团队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并由其负责审阅项目内容,引导学生进行科研创新,同时对所指导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障的责任。
第八条 团队项目具体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二类进行建设。
(一)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面向校内所有学科领域,立足学术创新与实践,着力提高团队的创新、竞争能力。申请一般项目立项具体要求如下:
1. 团队负责人须是重庆大学优秀在校研究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品德高尚,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民主的工作作风,公正公平的处事风格,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向心力和凝聚作用;
(2)具有明确的团队建设目标和清晰的建设思路,对本团队的发展、建设具有创造性构想;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近三年至少发表过在本学科研究领域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4)在校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学研究与团队的组织建设工作。
2. 除负责人外,团队应至少有2-7名学术研究骨干。团队成员应是重庆大学优秀在校研究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思想修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
(二)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以社会热点、基础学科、交叉学科以及学科前沿的创新性研究项目为依托,优先支持“985”平台团队和跨专业团队。具体要求如下:
1. 项目团队应有特色鲜明、目标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良好的学科基础和高标准的学术目标,团队所在学院或实验室应有良好的支撑环境,团队负责人和成员应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计划资助的项目工作。
2. 团队负责人须是重庆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或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及提前攻博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严谨的科学作风、创新性的学术思想。具有较好的协调能力,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能有效把握团队科研方向。
(2)学术研究水平应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并活跃在某一基础研究领域的前沿且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3)近三年至少参加过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已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发表过在本学科研究领域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4)在校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学研究与团队的组织建设工作。
3. 团队成员是重庆大学优秀在校研究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思想修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
(2)除负责人外,团队成员中至少应有2名以上骨干为博士研究生。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采取学院受理和研究生院受理两种形式。
第十条 个人项目由学院受理,通过个人申报、专家评审、学院审批、研究生院备案的方式产生。具体由各学院根据每年下拨经费和个人项目编码要求(见附件五)立项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团队项目由研究生院受理。申请者首先应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网站(http://innobase.cqu.edu.cn/)的“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系统(新)”申报,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相应程序并提交学院签署推荐意见的相应申报材料。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推荐的研究生创新团队的申请材料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具体由研究生院根据每年学校下拨经费和项目编码要求(见附件五)立项并实施管理。团队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终审一次,结果在重庆大学研究生院创新实践基地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不得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已有成果、已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及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等重复安排。
第十三条 凡资助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支出范围以预算为依据,按预期成效完成情况分三期拨款;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为1-2年且为项目负责人毕业答辩前。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经费可用于助研人员补助,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日常维修费、公共试剂及耗材费,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计提管理费。
第十五条 各学院须建立专项账号,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专项经费的具体开支管理。
第五章 科研成果及管理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取得的成果,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后取得的成果,须按重庆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署名。对跨学院或跨研究基地人员,获资助后取得的成果可实行“双署名”制。
第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须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字样(英文:Project No.*** 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二十条 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对同意立项项目签订协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其继续获得资助的资格、追回已发基金,情节严重者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 在校学习期间行为失范,有悖于《研究生行为准则》者;
3. 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者;
4.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未能取得预期科研成果者;
5. 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者;
6. 经费使用铺张浪费,严重偏离项目科研方向者;
7. 对于在基金资助期内因患病,出国,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者,将停止经费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重庆大学研究生院负责 “重庆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重庆大学研究生院。
重 庆 大 学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