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认真总结毕业生中的典型事迹,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示范激励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学生自觉成才,按照重庆市教委渝教学〔2009〕1号的通知要求,学校决定在2009届普通本科毕业学生中开展重庆市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和评选条件
1、参评对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
2、评选条件:①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②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含考试、考查科目)均无补考(或重修);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至少一次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水平较高;③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④必须获得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称号。
符合以上条件,毕业后志愿到祖国西部、基层等条件艰苦的地方和行业工作的,可优先评选。
二、评选办法和要求
1、各学院根据上述评选条件,结合实际,拟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
2、学院须将被推荐的学生在公告栏、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3、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的比例须控制在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以内。各学院参评指标见附表(重庆大学各学院2009届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
4、各学院须于2009年3月23日前,将推荐名单及重庆市优秀大学毕业生审批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科。
5、各学院要以此评优工作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毕业生中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切实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
三、表彰和奖励
经重庆市教委审批评定的市级优秀毕业生,由市教委签发表彰决定及荣誉证书。各学院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时,应优先推荐这部分学生,把他们安排到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
四、审批表填表注意事项
1、推荐表结构须同表样(可在学工部网页上下载),一律用A4纸、单面打印,一式二份。
2、主要事迹栏必须以组织名义填写,不能出现如“我、自己、本人”等字样。“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时间及文号”一栏不用填写。
3、主要事迹栏的文字须简炼,字数应严格控制,不再另附页。
附件:1、重庆大学各学院2009届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我院为3个名额)
2、重庆市普通高等教育优秀大学毕业生推荐审批表.doc
党委学生工作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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