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sciadmin
-- 发布时间:2006/7/17 18:00:31
-- 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事故及教学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一、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师和一切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1. 上课(包括理论、实践教学环节)期间对有明显违纪行为的学生不批评教育; 2. 上课(包括理论、实践教学环节)无故迟到、早退; 3. 授课过程出现错误,发现后不及时纠正; 4. 不辅导答疑,对作业(包括实验、实习报告)中发现的错误不作正确的批改; 5. 考工作不负责任,做与监考职责不相关的事情; 6. 分发、回收试卷出现错误; 7. 阅卷评分出现错判、漏判或统分错误等; 8. 命题及试卷出现错误; 9. 成绩不按时上交、成绩上网登载不及时或出现登载错误。 (二)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师和一切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要求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由成教院教研室或教务办公室、函授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视其情节和态度由成教院教研室给予批评教育,成教院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 二、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和一切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 无故缺课或监考不到位; 2. 上课(包括理论、实践教学环节)和监考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 3. 教学基本内容达不到大纲要求,造成不良后果; 4. 不备课、无教案上课,或其它原因造成课堂秩序混乱,学生意见强烈; 5. 试卷印制、装袋错误或监考教师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开考; 6. 监考时或阅卷中遗失考试试题或丢失学生答卷;对试卷评分不公、不按规定上报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的答卷不按规定保管上交等,并造成不良影响; 7.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院内专职教师),或因从事其它工作妨碍正常教学安排; 8. 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或漏订、错订教材; 9. 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10. 不按教学进程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二)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 教师和一切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要求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成教院教研室或教务办公室、函授办公室上报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2. 对受处分者,酌情扣发事故当月或相应时段的岗位津贴。 3. 行政处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人事档案。 4. 对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成人教育学院所属教研室及相关科室的当事人,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科室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三、教学违纪 (一)教师和一切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教学违纪行为: 1. 不按规定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2. 擅自调课、请人代课、停课;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 3. 执行监考任务时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不清场;或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不予制止,不按规定处理,不向主管部门报告; 4. 泄露试题;或串通作弊,向学生暗示答案; 5. 阅卷评分弄虚作假;或以考试等为由收取学生及家长钱物,为不及格学生提分; 6. 在课堂或考场吸烟、使用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7. 对学生进行污辱、体罚或其它侵权; 8. 其它教学违纪行为。 (二)教学违纪行为的处理 教师和一切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违纪行为的,要求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学院审查,报成人教育学院、校人事处或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委托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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