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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夜莺
--  发布时间:2011/9/22 10:56:43
--  重庆大学教师补充实施意见

重庆大学教师补充实施意见

为实现创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目标,充实我校教学及科研团队的整体力量储备一批优秀的教学科研人才,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科研团队建设,经学校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中的新聘教师是指学校除“百人计划”之外,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补充的师资。

条  新聘教师按教学人员、科研团队成员进行管理。

条  新聘教师按照教学、科研团队建设需要,有计划进行招聘。招聘计划由学院提出,学部(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审核,人事处汇总审定后,公开发布,面向海内外招聘。新聘教师应主要从海内外名校毕业生中补充,注重优化学缘结构,留校人员比例不超过30%

条  聘用基本条件:应聘者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教师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一般应为国内“985”高校或海外知名大学博士或本学科最高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

条  聘用程序

(一)应聘者根据学校招聘计划向学院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应聘材料(含3封推荐信,其中1封为本人导师推荐信)。

(二)学院对申请人进行初选,定面试人员名单,邀请入选者来校面试。在学部和人事处的参与下,由学院组织入选者做学术报告和课程试讲,并经学院以会议方式组织学术评议,初步议定教学工作任务、拟进入的学科团队,以及可提供的待遇和研究支持条件等,形成推荐意见后报学部。

(三)学部(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对学院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全面审议,确定拟聘人选,作出综合评价,并将材料报送人事处人才办。

人事处汇总并形式审查拟聘人选材料,报主管校长审批。

人事处通知本人并办理报到相关手续

条  具有博士学位新聘教师待遇

(一)新聘教师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由学院提出,学部与学院商定。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由学院、学部在985建设经费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列支

(二)租房补贴学校提供800/租房贴,期限3年。

第七条 非本学科最高学位获得者补充为教师按人才派遣制度相关办法聘用。

  办法经2011年 517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大学引进人才相关待遇的实施意见(试行)》(重大校〔2010196)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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